世界文化藝術聯合會

界文化藝術聯合會(簡稱世界文聯WCA)本以:“世界文化藝術聯合,聯合世界文化藝術”之宗旨,竭誠為世界文化、藝術、教育界的交流和發展服務。

感謝您加入世界文聯,感謝您榮耀世界文聯!

關於世界文聯

世界文聯是經美國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嚴格審查,依法設立的以非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總部設在世界文化藝術之都美國紐約市。世界文聯志在促進世界文化藝術、國際教育留學事業交流與發展,是聯合各界之實力,合作共贏的橋樑和紐帶。

世界文聯,在以下各領域內作全新的一站式服務。

一、文化藝術交流

  • 中華兩岸三地文化藝術學術交流、研討和座談;

  • 中華兩岸三地書畫家赴美交流和開辦書畫展;

3、美中其他各項文化藝術交流和互動活動。

二、國際教育留學服務—新西方美中教育聯盟(簡稱:NWA)

1、美中聯合辦學:美中兩國中學和中學、大學和大學聯合開班辦國際教育班;

2、申讀美國名校:幫助中國留學生申讀美國重點高中或美國常春藤院校和頂級大學;

3、開設留學教育培訓課程:SAT,SATII,TOEFL,GRE,LSAT,GMAT網絡線上課程;

4、寒暑假夏令營:集訓英語、名大學訪問交流、體驗美式家庭生活,豐富在美之旅;

  • 辦理留學、旅遊簽證,開通旅遊保簽服務;

6、申請國際學生高額獎學金。

三、古玩珍寶收藏和拍賣

1、中華藏友會和美中多家收藏家協會提供藏品交流和鑒定;

2、瑞福祥(紐約)國際拍賣有限公司、WSCG藝術拍賣有限公司、愛寶藝術拍賣有限公司提供“求真求信、放心開心”的拍賣服務。

四、地產投資建設

世界文化藝術聯合會聯合地產、能源、環保、金融和傳媒等行業翹楚,正在世界金融中心紐約地區考察投資建設一個集國際高中大學、名品購物中心、休閒度假村、賓館俱樂部、高尚住宅區和養老養生院為一體的紐約國際新城區。

五、美中各界之聯合:

  • 促進美中企業界、金融界、高校間和美國僑團社團各團體聯合、交流和發展。

  • 接受會員申請入會,批准成立分支機構或合作機構,合作共贏、攜同發展!

六、世界文聯直屬屬機構有:

1、中華詩書畫家協會  2、新西方美中教育聯盟 3、中華藏友會  4、中華影藝家協會

5、世界知名企業家協會  6、美國僑團社團聯合會 7、美中高校聯合會8、美國皇家藝術學院  9、美中移民法律事務所

世界文聯由旅美傑出藝術家、教育家、企業家發起,在美國政經各界和聯合國權威人士的鼎力扶植指導下設立和發展。世界文聯憑藉聯合國和美中政府的支持和扶植,憑藉與各界人士廣泛的聯誼關係,憑藉發起人對美中兩國國情的深刻瞭解,懷揣加強和促進美中文化藝術教育各界交流發展、合作共贏的熱切願望,努力架設這座通向友誼和諧與成功的橋樑。

讓我們共相攜手、同鑄高臺、互慶成功吧!

世 界 文 化 藝 術 聯 合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世界文化藝術聯合會(簡稱“世界文聯” WCA)。

第二條:世界文聯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世界文化藝術、國際教育之交流和發展為宗旨。是聯繫世界文化、藝術、教育各界和社會賢逹、文化名流、藝術家、教育家、學者、青年才俊、國際留學生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世界文聯以全世界範圍內各國各地區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世界文聯之主管機關為美國紐約市教育局。其宗旨為:世界文化藝術聯合,聯合世界文化藝術!·其任務主要為:聯合中華兩岸三地及美、歐各地華人華僑之文化藝術界、教育機構、學校等團體和個人,以促進華夏民族和世界各民族的聯合、團聚、交流、創新、發展和留學深造服務。

第五條:世界文聯會址設於美國紐約市,並在世界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第六條:世界文聯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世界文化藝術教育各界之團體和個人之聯合、交流、團聚、促進、協調、服務和權益之維護等事項。

二、關於世界文化藝術教育諸家之創會、入會、研討、演出、演講、授勳、頒獎等活動事宜。

三、關於世界文化藝術品、古董收藏品之蒐集、研究、鑒定、出版、展覽、收藏、拍賣、慈善捐助等事項。

四、關於世界各國教育機構之聯合、辦學、文化藝術界人才之國際教育、留學、簽證、服務等事宜。

五、其他符合於世界文聯宗旨之世界文化藝術教育界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會員資格: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世界文聯宗旨、遵守世界文聯章程、經政府批准之社團、文化藝術組織、教育機構、經貿單位自願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擅長或具有文化藝術教育創業志趣之各國公民,自願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成為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國內外著名文化藝術教育家、各界名人、知名企業家、各團體機構負責人或熱心文化藝術教育事業,對本會有實際貢獻者。自願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紐約常務理事會總部簽發會員證、證書,加蓋世界文聯鋼印。 會員證、證書由紐約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

第九條:會員權利:

一、世界文聯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罷免權。

二、參加世界文聯的各項活動權。

三、享有世界文聯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世界文聯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每一正式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條:會員義務 :

 一、遵守世界文聯《章程》、執行世界文聯《決議》。

二、維護世界文聯合法權益。

三、參加世界文聯的各項活動、完成世界文聯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世界文聯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訊、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處分: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世界文聯《章程》、不執行世界文聯《決議》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出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世界文聯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會員(會員代表)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提出報告),交回會員證、證書,即可以退會。會員連續二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世界文聯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分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後行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理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百分之三十。選舉前項理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若干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百分之三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人數可隨會員人數的增減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監事會: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監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百分之三十。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至五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共同主席、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部長、副部長、會員等成員組成。

理事會由:共同會長、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成員組成。

監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監察會計、監事等成員組成。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世界文聯《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其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行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各級負責人之任免及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獎勵、處罰、除名處分。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世界文聯主席和會長由創會人擔任之或由創會人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之。副主席、副會長由主席在常務理事中遴聘。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世界文聯。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推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世界文聯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世界文聯下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協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設立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世界文聯得由常務理事會聘請榮譽主席、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主席(會長)對會議決議有否決權

第三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美元貳拾捌元,團體會員美元肆拾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美元貳拾捌元,團體會員美元肆拾捌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世界文聯會計年度以公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能如期召開者,先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終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由理事會決定其處分方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變更時亦同。

世界文化藝術聯合會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